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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日的议程中,原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Kelry Loi,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澳门金融法律学会理事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经纬等依次发言。
李强表示:“十四五”以来,信托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十五五”时期是信托业在“1+N”制度体系指引下回归本源、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信托业围绕着居民财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等服务需求,不断推进实践创新,信托功能价值发挥更加充分。现阶段搭建信托学界和业界的沟通平台,有利于总结信托制度与实践创新的经验,加快完善信托顶层设计与基础设施,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次研讨会得到了信托行业同仁和法律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希望大家在研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集中行业智慧,共同探索信托回归本源、高质量发展之路。
原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以“尊重实践、完善方法、促进信托服务的转型发展”为题,围绕《信托法》修订做了发言。高传捷表示,信托活动的基本形态是财产、财富管理,其服务本质,特别是民事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养老信托等都远超金融范畴,深受文化传统、时代特征、社会关系的影响,是资产财富管理、基本权益保障、多种制度融合、社会治理促进的有效工具。信托产业发展要符合产业经济学的基本规律,解决好资源、技术、商业模式、产业关联与波及、产业管理关系等,未来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011年受立法机关委托,高传捷曾主持了《信托法》第一次修法评估,根据多年管理经验,分享了20多项修法研究要点,他指出信托研究与服务的同仁,要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国际实践,对人民权益保障、各类司法案件处理、信托产业稳定发展等开展学术研究,不负时代、不负使命、不负重任,用自己的智慧让信托制度为人民群众多做好事,使我国信托业早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伟目标。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Kelry Loi以“Controlling TrusteesDiscretions:Withering Rights”为题,发表了英文主题演讲,聚焦私人明示信托中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指出现代信托实践呈现出受托人权力极大扩张、受益人权利相应萎缩的趋势——受托人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益人获取信托相关信息困难,信托文件中出现大量免责条款、排除条款。Kelry Loi强调,信托实践中在追求委托人自治和信托效率的同时,也要警惕信托本质而被侵蚀,以确保信托制度具有可执行的强制力,从而维持信托的效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院、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以“信托业的制度变迁与展望”为题,系统梳理了中国信托业46年以来的制度变迁与功能演进,将发展历程划分为三大阶段:2000年《信托法》颁布前的“泛信托时代”;2001年至2017年的“一法两规”阶段;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行业进入以“三分类”为指导的回归本源新阶段,为信托业确立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社会服务三大本源功能。周小明指出,当前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已基本成熟定型,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与经营能力,能否抓住巨大的市场机遇对实现信托高质量转型至关重要。
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以“股权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与股东身份的平衡”为题,结合公司在北京落地的首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项目进行演讲。秦江卫认为,北京市出台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操作指引为股权信托业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强调受托人必须平衡好《信托法》下的信义义务与《公司法》下的股东责任,并就此提出了中后期主动管理的具体建议。他呼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构建合理的配套税收规则,以释放股权信托在财富传承与社会治理中的巨大潜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以“公司法与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有委托处,皆有信义义务”,系统梳理了信义义务在《民法典》《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信托法》《公司法》等众多民商法律中的体现。李建伟认为,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是最纯粹的,充当着契约法与组织法之间的桥梁。并重点剖析了新《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四大前沿进展。李建伟认为,信义义务在现代法律制度上需协同发展,信托法是本源与桥梁,而公司法则在实践中成为了集大成者与创新前沿,两法的协同发展需实务界、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监管机构的相互呼应与共同策应。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以“应赋予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及制度设计”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韩良认为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性非常模糊,非常容易理解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由此引发很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将信托明确为法律主体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借鉴境外英美法系与混合法系信托作为法律(税收)主体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与立法实践,应将信托作为《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韩良对信托作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制度、否认机制、自律及行业监管机制做了创新性的建构。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未来实现信托法律主体地位的变革目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过渡措施。
澳门金融法律学会理事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经纬以“《信托法》视域下的《投资基金法》——澳门的最新立法与实践”为题,介绍了澳门近期重新制定的《投资基金法》及其与信托法的关联,新法明确了合同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重点分析了各种组织形式在澳门法律体系下面临的定性难题:合同型基金在财产归属上表述模糊,与《信托法》的关系未予明确;公司型基金作为一种特别法创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与一般公司法的适用关系有待厘清;合伙型基金在澳门法律的体系之下,其法律性质也需进一步明确。毕经纬指出,澳门正致力于发展现代金融业,其法律制度的演进能够为大陆立法提供比较法视角的借鉴。
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以“特殊需要养老服务信托实践探索”为题,分享了信托在服务特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实践与思考。当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家庭结构空巢化、小型化趋势明显,高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老残一体”家庭面临的照护与财产管理难题日益凸显。针对特殊群体“有资产、无路径”的养老困境,外贸信托探索出“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该模式通过意定监护解决失能失智阶段的人身照护与医疗决策问题,再通过服务信托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长期管理与灵活支付,满足受益人生活、医疗等个性化需求。相较于银行监管、公证提存等模式,信托在财产独立、支付灵活、成本可控及支持多类型财产装入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外贸信托已落地部分典型案例,服务覆盖活力老人与社区居家养老群体,验证了模式的有效性。作为服务社会治理的市场化工具,信托有效分流了政府“大兜底”压力,回应了孤寡、失独、老残一体等群体的现实需求,为走出中国特色信托发展之路提供了实践范本。
建信信托财富管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周萱以“股权家族信托的实践与挑战”为题,分享了建信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方法论和典型案例,聚焦于“传承型”与“财务投资型”两大场景,股权家族信托能够有效的解决客户有序传承、资产隔离、代持还原、历史风险阻断、财务投资、成员身份规划、架构及合规优化等核心诉求,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商业价值。尽管这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摸索实践,但该项业务的开展仍然面临包括客户信托目的甄别、税务成本、受托责任与股东责任边界、公司治理、后期项目管理等在内的诸多挑战。目前部分地区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新政可能会为架构优化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周萱强调,未来应持续探索,推动建立更符合中国本土市场需求的信托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股权的平稳传承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中诚信托养老金融部(原家族信托事业部)总经理和晋予以“财富管理信托的市场需求与服务创新”为题,指出当前财富管理市场正经历深刻变化,客户需求已从单一的保值增值,向财富传承的风险规避、资产配置的长短平衡、养老规划的财产控制与传承生前身后的整体安排四位一体的综合目标演进。面对客户需求的升级,合作渠道方也在不断调整推动策略,从简单的设立信托账户,转向深度经营、持续开发客户需求。为响应市场变化,信托公司正积极回归本源,着力发挥其在财富管理领域独有的功能优势,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实现财富的稳健传承与有效管理。
中国外贸信托证券信托事业部负责人赵楠以“信托服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与价值创造”为题,指出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的独特参与者,正凭借其制度优势、规模资源、模式创新、风险管理及资金聚合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引入中长期资金、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回顾国内外发展历程,中国信托业已从早期的融资工具,历经规范与转型,向多元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回归。信托公司面临的核心机遇在于将多年积累的服务能力转化为投资决策资源,并深化特定领域的特色化发展。信托行业应团结协作,积极发声,共同推动制度与市场环境的完善,以实现其在资本市场中更广阔的价值创造。
苏州信托服务信托部副总经理张坤就“从‘资金托管’到‘数据共治’:Web3.0下服务信托的消费场景重构”的角度出发,谈到在Web3.0时代,信托制度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底蕴与“信义义务”核心,正成为构建可信数字生态的关键基础。张坤提出,消费场景下的服务信托演进已历经了三重境界:从为资金提供“护城河”式安全托底的1.0阶段,到疏通并盘活各类僵化资产、引导其流动的2.0“开运河”阶段,最终升华为规划并守护整个消费权益数字生态的3.0“造生态”阶段。为实现这一愿景,需依靠技术、法律、经济三大支柱鼎力相助,并呼吁行业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石,共同迈向一个可信、可视、充满活力的数字文明新时代。
中国外贸信托首席业务总监白一凡以“低利率时代下的信托资管破局之路”为题,指出在当前信托行业转型与低利率市场环境的双重背景下,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正面临深刻的“破局”挑战与机遇。信托资管应充分依托其跨市场资产配置能力与制度性优势,走出区别于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的特色化路径。尽管前路仍面临净值化改造、外部环境波动等多重不确定性,坚守长期主义、以专业能力驱动价值创造,方是信托资管在低利率时代实现高质量转型的难而正确之路。
陕国投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事业群总经理李卓以“站在康波新起点,陕国投资管业务实践”为题,指出在长波萧条走向长波复苏的宏观环境下,传统增长模式面临挑战,资产波动性显著上升,这恰恰为信托资管通过差异化竞争实现破局提供了机遇。面对与头部公募及券商的错位竞争,信托机构应明确自身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性与特有优势,聚焦于未被充分竞争的广阔市场。陕国投资管的实践表明,通过持续的战略投入与科技赋能,信托资管完全有能力在特定赛道构建独特竞争力。
五矿信托慈善信托部总经理张毅以“信托公司视角看慈善:慈善信托的定位与再出发”为题,结合多年实操经验指出,当前慈善信托发展仍面临“公益规模有限、业务拓展同质、各方共识较弱”等结构性挑战。张毅通过诸多实例分享了多种慈善信托模式,提出未来面对行业转型与资源分配新格局,应更加重视与尊重慈善信托参与方的主体地位,同时慈善信托也应在国家、行业、公司三重层次上实现定位跃升。有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事业,其进步与壮大既依托于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大局,也深植于中国传统的深厚土壤中,这既是响应政策层既定路线的不忘初心,更是适应新时代内外环境下的继续前进。
研讨会A会场闭幕式由中国外贸信托首席战略官陶斐斐做会议总结,本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参会人员超过150位,发言嘉宾超过40位,有来自10多家高校科研院所、30余家信托公司、金融机构及律所等产、学、研各界的专家。于会,大家一起研讨信托的本质与业务转型方向,提出未来的信托应该是“一个超级账户”,置入多类财产、实现多样目的、防范特定风险,成为最有效的特色化财富管理制度与工具。正是因为每一位信托人,为了信托特色化转型努力奋斗,信托业将在助力金融强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美国Legato Law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和创办人Geoffrey Lee以“美国遗产认证制度与跨境财富传承风险”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通过案例揭示了非美籍人士在美持有资产时,因突发失能或身故而面临的法院监护程序与遗产认证复杂性问题。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美国联邦与州两级遗产税制度对非居民资产的严苛影响,尤其是仅6万美元免税额带来的高额税负。第三部分强调应善用不可撤销信托等工具,提前规划以规避认证程序、控制税务成本,并实现资产保护与代际有序传承。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李颖芝以“香港信托法的最新实践与制度创新”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分析了香港作为“在岸”普通法辖区,在离岸信托高度灵活与本地法律传统之间的张力与平衡。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香港法院对委托人保留权利条款的认可边界,以及高度自由裁量信托、非慈善目的信托等新型架构对传统受益人原则的挑战。第三部分提出香港应在保持法律严谨性的同时,借鉴俄勒冈托管信托等国际经验,探索具有“中岸”特色的信托创新路径。
康玛素新西兰董事会主席Claire Cooke以“新西兰与库克群岛信托制度比较与实务”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新西兰信托法的成熟框架,强调《2019年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的成文化以及125年最长存续期等核心规则。第二部分对比了库克群岛信托在资产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如外国判决不可执行、两年诉讼时效及无限期存续等。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指出,新西兰凭借政治稳定、税务中性及合规透明,成为全球高净值客户设立外国信托的理想之地。
递爱福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伦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和资管部负责人刘柏荣以“慈善信托与捐赠者建议基金(DAF)在家族传承中的综合应用”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提出“财富大厦”传承模型,将风险处理、家族治理与慈善传承有机结合,构建可持续的传承体系。第二部分深入解析美国慈善剩余信托(CRT)的运作机制,及其与保险、DAF账户结合实现税务优化与现金流安排的模式。第三部分探索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以“保险+信托+战略慈善”为架构,借鉴CRT理念设计本土化家族慈善信托的可行路径。
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林巍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与普惠金融实践”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通过全国首单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案例,阐释了信托如何为解决残障子女终身照顾、独居老人养老等重大民生问题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第二部分分析了以不动产信托为突破,将信托从高净值工具转变为普惠型金融产品的政策价值与实践路径。第三部分提出以“政府牵头、专业机构跨业协同”模式推动特殊需要信托走进社区、构建“三方服务、一方监督”的特殊需要人群终身照顾体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以“天津不动产信托登记政策内容与亮点”为题展开演讲。第一部分回顾了北京、上海、天津等五地不动产信托登记政策的出台背景与核心内容,总结了“统一登记”与“分散登记”模式的利弊。第二部分结合实务案例,指出天津不动产信托登记政策落地中在政策适用范围、登记内容、多部门协同等方面存在的挑战与解决过程。第三部分呼吁在依法行政前提下,通过政策创新与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激活信托在民生保障与资产盘活中的应用价值。
最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韩良总结发言。本次国际信托法研讨会历时两天,汇聚海内外学者,兼具国际性、理论与实践结合及综合性三大特点。与会嘉宾在紧张充实的议程中积极交流,深入研讨,收获颇丰。会议的圆满成功离不开各承办与合作单位的大力支持,特别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中国外贸信托的承办,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京华世家和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的鼎力协作。展望明年再次相聚,继续推动信托法领域的交流与发展,为与会者提供更优质的交流平台。